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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 3127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河北省青年科技奖与河北省青年科技提名奖的推荐、评审、表彰等工作,根据“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条例”的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应在各自表彰奖励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

 

  三、本奖设以下12个学科组:(一)数理科学组,(二)化学与化工组,(三)地球科学组,(四)生物学组,(五)工学一组,(六)工学二组,(七)工学三组,(八)工学四组,(九)工学五组,(十)农林技术组,(十一)医药卫生组,(十二)综合组(具体学科划分详见填表说明)。

 

  四、我省将从河北省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中择优推荐参加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评选。

 

  五、从河北省青年科技奖的候选人中择优评选“河北省青年科技提名奖”。

 

  六、为使推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体要求如下:

 

  1、凡由各市组织部、人事(劳动人事)局、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共同设立市级青年科技奖的,由该奖的评审领导机构遴选推荐候选人;
  2、未共同设立市级青年科技奖的,由市组织部、人事(劳动人事)局、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市科学技术协会承办具体工作;
  3、省直各单位的遴选工作可根据情况与相关的省级学会共同组成专家评审组,经评审后推荐候选人;
  4、各省级学会经常务理事会评审并在征求候选人工作单位主管厅局人事部门意见后推荐候选人;
  5、军队系统中的候选人由省军区政治部组织专家评审推荐。

 

  七、推荐人数:各市一般可推荐3─5人;其余各单位一般可推荐1─3人。在同等条件下,各推荐单位要注意推荐在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领域工作的,在条件艰苦的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特别是女性和少数民族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八、报送候选人的推荐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报告1 份;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程序、基层上报人数、评审情况等,并加盖公章,各市注明所推荐候选人的排序情况。
  (二)推荐单位的评审组专家名单一份。
  (三)候选人材料:
  1、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推荐表一式三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河北省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每位被推荐人需经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三位专家中应有二位是与被推荐人不同单位的同行专家。专家推荐意见表各一式三份(1 份原件,2份复印件)。
  3、代表性的成果(不超过3项)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著作附样书一本。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作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均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并附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书及获奖排名名次等材料,获奖证书与申报的成果应一致。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被引用情况等。取得经济效益的,要有实事求是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
  4、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要求1000字左右,事迹内容应具体,一式三份,并加盖推荐单位及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
  5、河北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表,由候选人填写,复印15份。

 

  为便于评审,上述五项候选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三册,和余下的12份河北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表一同上报。

 

  九、为河北省的各项建设事业选拔、举荐、培养、造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是设立河北省青年科技奖的根本任务,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候选人的遴选推荐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

 

  十、本细则由河北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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