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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印发通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6日 阅读次数: 1467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17号),现将通知内容精简如下(后附通知原文),请广大科技工作者及时关注政策变化。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其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条件。本人书面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二)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人员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三)离岗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四)创业期间空出的各位,可按有关规定勇于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提前返回原事业单位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原事业单位,单位应为其安排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双方恢复变更前的聘用合同。

二、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五)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在履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六)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等各方面权利。

三、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八)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资待遇等。

(九)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排除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得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四、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十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

(十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奖励、考核的主要依据。

(十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附件: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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